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家体育总局批准龙舟15名裁判员为国家级裁判

  根据《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按照相应项目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标准,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张涵等十五人为龙舟项目国家级裁判员,名单如下:

  天津:张涵、赵静(女)

  辽宁:舒鹰、孙凯宇

  湖南:游建良、温勇军、王剑波、杨奎、黄劲风

  重庆:李劲松、冯中发

  贵州:秦亮、谢翔云

  厦门:林华东

  北体大:滕树云

  这批裁判员经过2006年湖南岳阳全国龙舟裁判员培训班的考核,中国龙舟协会在近几年对其中重点培养人员实施安排到各项龙舟赛事中担任裁判工作,通过实际考察综合评定各人的水平及能力后本着对项目负责、对裁判员负责的态度向国家体育总局申报建议批准他们国家级龙舟裁判员资格。

  中国龙舟协会共向国家体育总局申报18人名单,由于其中3位同志批准一级裁判时间不够满足《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要求(获得一级裁判资格必须满两年时间),所以此次未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