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日期和地点:2004年6月20日—21日(农历五月初三至初四),在湖南省沅陵县沅江龙舟赛场。
二、主办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龙舟协会
三、承办单位:湖南省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沅陵县人民政府
四、竞赛项目:男子600米直道竞速(横渡沅江)
五、参赛单位
(一) 各省、市及湖南省各市、州、县龙舟代表队。
(二) 沅陵县龙舟协会成员单位。
六、参赛办法
(一)每队核定人数为50人,其中:领队、教练各1人,运动员48人(含头桡1人,舵手1人,鼓手1人,锣手1人,旗手2人,划手40人,替补队员2人)。禁止运动员代表其它队参赛,违者取消运动员比赛资格和该队比赛成绩。
(二)允许各省、市、各企业在参赛地聘请船队冠名参赛,其参赛费用由冠名单位支付。
七、竞赛办法
(一)比赛按照中国龙舟协会审定的《中国传统龙舟竞赛规则》执行。
(二)采用两队一组对抗赛的方式进行。
(三)比赛采用预、复、决赛的方式确定名次。预赛采用单循环制,复赛采用单淘汰制,决赛采用先单循环赛,取小组前二名进行交叉赛,排定最后名次。
(四)计分及胜负判定方法:
1、单循环赛记分办法:每组比赛,胜队记2分,负队记1分,平局各记1.5分,弃权、犯规、违例判成绩无效,记零分。小组积极分多者名次列前,如2船积分相等,则看2船同组赛成绩,胜者名次列前;如遇3船或3船以上积分相等,则看他们相互间比赛时的最好一次成绩,时间少者名次列前;如仍相等,则把他们在小组赛中全部比赛时间相加,时间少者名次列前;如再相等,则抽签排定名次(如小组成绩全部相加相等时,凡出现犯规、违例、弃权等无时间记录者,名次排后;无时间记录次数多者名次在后)。
2、单淘汰赛胜负判定办法:进入复赛阶段队伍,配对进行单淘汰赛,上、下水各划一次,两胜为胜,一胜一平为胜,一胜一负则将两次时间相加,时间少者名次列前,如相等,以抽签决定胜负。
3、交叉赛只划一次,抽签确定航道,如第一次成平局,则加赛一次;仍平局,则抽签决定胜负。
(五)抽签时间:定于2004年6月10日下午3时在湖南省沅陵县进行(外省市参赛队将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由组委会人员代为抽签)。
八、比赛器材
(一) 赛船及划浆自备;外省代表队器材由组委会统一提供。
(二)凡参赛船只一律采用木制赛船,不得采用其它材料制作赛船,
否则不安排比赛。
九、运动员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身体健康,能着衣游泳200米以上。
(二)参赛运动员应自行办理户外人身意外保险,运动员必须穿救生衣参加比赛。
十、禁止运动员使用违禁药物参加比赛,违者按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的规定处罚。
十一、奖励
(一)比赛录取前8名进行奖励,前3名分别颁发奖杯、奖牌、奖金,第1名奖金1万元,第2名奖金8000元,第3名奖金5000元;4-8名授予优胜奖,奖金各3000元。
(二)比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若干名,颁发奖旗。
十二、报名、报到和离会
(一)各参赛队请于5月30日前将第一次报名(参赛人数及联系人姓名、电话)情况报湖南省沅陵县体育局(联系人:向国庆,电话:0745-4222190,13607413353,邮编:419600);于6月10日前将报名表(包括:船名、颜色、教练员、运动员名单)加盖单位公章分别传真或邮寄报中国龙舟协会(地址:北京体育馆路9号,邮编:100763,电话:010-67128832、87182890,传真:010-67133577,联系人:李文勇)和湖南省沅陵县体育局。各队报名后,不得更改和更换队员。
(二)报到
1、各参赛队应于6月18日到大赛竞赛部(沅陵县体育局)报到;
2、各队报到时,将本队运动员的健康证明及每人一寸免冠照片交付竞赛部;
3、各队在报到时须交纪律保证金500元,如比赛中无违规违纪行为,比赛结束后保证金退回;
4、各队报到时需交报名费200元。
(三)各队应于6月22日离会。
十三、其它安排
(一)大赛组委会定于2004年6月10日下午3时在湖南省沅陵县召开龙舟赛动员大会,所有当地参赛队伍的领队、教练员及参赛单位主管领导、大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当地裁判员须按时到会。会后进行抽签,凡未参加抽签的队伍,将不安排参加比赛。
(二)大赛组委会定于6月19日下午3时在湖南省沅陵县召开联系会,各队的带队领导、领队必须出席会议。
(三)大赛组委会定于6月19日晚上7:30分在湖南省沅陵县召开所有参赛队伍的教练员、队长、裁判员联席会议。
十四、队旗、服装:运动员服饰和队旗要体现民族传统特色和本队、本单位、本地特点,要求服装统一、颜色一致,标记明显。
十五、经费情况
(一)比赛期间由组委会给予各船队食宿补助:沅陵县船队和湖南省内各市、县船队每队一次性补助3000元;外省市船队由组委会统一安排比赛期间的食宿。
(二)在参赛地使用当地船只冠名参赛的队,其食宿补助按3000元包干,其它参赛经费由冠名单位支付。
(三)各队在比赛期间发生意外伤残事故,均由各队按照保险自理。
(四)凡中途退出比赛,弃权、罢赛、无理取闹、扰乱赛场秩序和违反赛场纪律的队伍不发给任何生活补助费,纪律保证金予以没收。
十六、裁判
比赛设裁判委员会,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裁判长由中国龙舟协会选调,其他裁判员由组委会聘请。
十七、仲裁
比赛设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成员由中国龙舟协会指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相关条例执行。
十八、本规程解释权归比赛组委会,未尽事宜,另行通知。